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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财经大学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共贵州财经大学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7 17:10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对《中共贵州财经大学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中第九条、第十五条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九条中“党支部可结合组织生活、主题党日活动等组织党员集体交纳党费”修订为“党支部结合主题党日活动,将每月第一个星期二固定为当月的‘党费缴纳日’,集中交纳党费”。

二、将第十五条中“各院级党组织须分别在每季度末25日前将党费交至学校计划财务处党费代管账户,并将本单位《党支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院级党组织收缴党费汇总表》及所有党费缴纳凭据复印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修订为“党支部须每月及时将收缴党费上交至所属院级党组织。各院级党组织须在每月20日前将党费交至学校计划财务处党费代管账户,并于每月月底前将本单位《党支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院级党组织收缴党费汇总表》及所有党费缴纳凭据复印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遇寒暑假可顺延至3月或9月上交。”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共贵州财经大学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2019年3月修订版)



中共贵州财经大学委员会

                               2019年3月4日


附件


中共贵州财经大学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办法


2019年3月修订版)


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凡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在我校的中共党员、预备党员按本办法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开始交纳党费。

第二条 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初(一般为1月)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党员年内出现工资普调、工资晋档、职务调整、岗位变动等情况的,一般于次年年初重新核定月交纳党费金额,当年的差额不再进行补交或退回。

第三条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不同类别的在职教职工党员按以下标准核定党费计算基数。

在编在册教职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三项之和,扣除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等的余额。

事业编制外人员比照在职在编人员核定党费计算基数,为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等的余额。

年薪制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等的余额作为计算基数,也可在不发放奖励的月份相对固定一个党费计算基数,发放奖励的月份再单独核定。

上述“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以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各项数额之和作为应纳税数额,按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计算。

第四条 离退休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对于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党员,按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党费交纳基数,基本原则是与同类收入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

第五条 不同收入档次的党员按照不同比例交纳党费,按“全额累进制”计算。

在职教职工党员根据每月党费计算基数: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党员根据每月党费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在校全日制学生党员按照每月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在职研究生党员按照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学生党员,仍向其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仍按相应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第八条 党员根据自愿可以多交纳党费。党员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党费后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及以上数额的党费为大额党费。大额党费由党员所在的院级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加盖院级党组织公章后,交由校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转交中央组织部。

第九条 党员应当每月主动、按时、足额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要在《党支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上如实记载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情况,并由党支部书记签字确认。党支部结合主题党日活动,将每月第一个星期二固定为当月的“党费缴纳日”,集中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教育党员提高交纳党费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让党员在交纳党费过程中强化党员意识。

第十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对党员交纳党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对年老、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可采取上门服务、代收代交等方式,方便党员交纳党费。对于流动党员等群体,各基层党组织可探索符合规定、简便易行的方式,帮助党员通过网络等多种形式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生活确有困难的离退休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离退休工作处党委和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生活困难的界定,原则上由基层党支部根据本地生活水平和党员实际情况具体把握。其他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院级党组织和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二条 出国(境)定居的,从党组织批准停止党籍之日起停止交纳党费;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党员,出6个月以内,经党支部同意,可向所在党支部预交党费;出国6个月以上的,经党支部同意,可在出国前向党组织明确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第十三条 党员因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月交纳党费的,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擅自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党费不能长期滞留在个人或没有留存党费权限的党组织中,党支部收到党员交纳的党费,必须认真做好登记,由党支部书记签字确认,作为党员交纳党费的凭证,保留存档,以备查询。党支部须每月将收缴党费上交至院级党组织。党支部须每月及时将收缴党费上交至所属院级党组织。各院级党组织须在每月20日前将党费交至学校计划财务处党费代管账户,并于每月月底前将本单位《党支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院级党组织收缴党费汇总表》及所有党费缴纳凭据复印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遇寒暑假可顺延至3月或9月上交党费收缴要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六条 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使用,增强党费使用的精准度,注重向基层倾斜,充分发挥党费的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提高党费使用的效率。使用党费要把重点放在加强党支部建设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等方面,努力为党支部组织生活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党费使用项目的开支标准要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和财务的有关规定,涉及国有资产采购的,还应符合国有资产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每年学校收缴的党费按规定比例上缴省委教育工委。同时,按照先上缴、后返还的原则,按各院级党组织年度实交党费总额30%(离退休工作处党委按50%)划拨至各院级党组织,余下经费作为学校层面统筹使用。各院级党组织应根据党支部的工作、活动安排,在下拨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党支部活动等。

第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其基本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党费使用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教育培训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及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其中表彰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同类性质表彰奖励的标准;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党员档案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按照党费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党费使用审批制度。校级留存部分的使用由校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负责,下拨党费使用由各院级党组织负责,党费预算和每一笔开支,必须由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党费的使用,应详细记录使用拟党费的理由、范围、预算等情况。会议记录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 党费使用后应及时报销。党费的报销应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取得或填制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上须注明具体事由等,并有经办人及党组织书记签名。签名人对所签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奖励等人员性经费原则上均须通过无现金结算,且须附院级党组织的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党费应严格按照党费使用范围和学校财务制度规范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借党建活动变相搞任何形式的旅游、聚会、娱乐等活动;不得以任何个人的名义将党费用于发放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人员性经费;不得报销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设立党费代管账户,由校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计划财务处代办,会计、出纳分设。校党委为各院级党组织设立专门党费代管项目,用于校党委下拨党费以及党建工作经费的报销等。

第二十三条 各院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严格审批权限和拨付程序,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院级党组织设立党支部党费管理账簿。报销党费开支,应详细记录经费的使用时间、使用单位、使用对象、具体用途、票据情况、使用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党费的收入、支出、结存等情况应详细记录在党费管理账簿上,便于公开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要切实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在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办好交接手续,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党费的收据存根、有关凭证和党费账簿要按财务规定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向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院级党组织应当在党员大会上向大会报告(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院级党组织每年年底前应核查本单位党费收缴记录、党费使用情况和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校党委组织部将结合日常调研检查等工作,不定期对各院级党组织党费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八条 院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时,校党委组织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审计部门对其党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校党委组织部将适时委托审计部门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全面审计,进一步促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公开化。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党费使用情况是党组织开展活动的情况反映,对不规范使用党费,或长期不使用党费的院级党组织,校党委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并核减该单位次年党费下拨额度。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